勞保給付項目

生育給付

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(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)起,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。(雙生以上者,按比例增給。)

傷病給付

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,不能工作,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,正在治療者,自不能工作之第四天起,發給投保薪資半數之傷病補助費

失能給付

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,經治療終止,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,並經醫師診斷為永久殘廢者,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請領30日-1200日之殘廢補助費。

老年給付

1.參加保險之年資計滿一年,男六十女五十五歲退職者。
2.參加保險之年資計滿十五年,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。
3.同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滿二十五年退職者。
4.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,年滿五十歲退職者。
以上得請領老年給付,每滿一年按其退休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,年資超過15年者其超過部份均雙倍加發,但最高以五十個單位為限,滿半年者以一年計。

死亡給付

*本人死亡:被保險人死亡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領喪葬津貼五個月外,並:
1.參加保險之年資計未滿一年死亡可領十個月遺屬津貼。
2.參加保險之年資計未滿二年死亡可領二十個月遺屬津貼。
3.參加保險之年資計滿二年死亡可領三十個月遺屬津貼。
   *家屬死亡:被保險人家屬死亡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領喪葬津貼。
1.父母、配偶死亡時,發給三個月。
2.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,發給二個半月。

3.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,發給一個半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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